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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692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湯淑嵐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桂芬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02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竹簡字第111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桂芬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上午7時17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新竹市○區○○路000號威靈宮,跨越圍欄進入神明廳內,並徒手翻動神明桌上之金虎爺神像,致使該神像上之頭飾剝落而不堪使用(維修費約新台幣1萬3,800元),足以生損害於鄭慶欽,旋即騎駛上開機車離開現場。嗣鄭慶欽發覺受害,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委由張莉詠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之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湯淑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69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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