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簡字第9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躍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躍和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陳鴻飛與警詢時」應更正為「陳鴻飛於警詢時」外,餘均引用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後備役軍人,且經其父親領取教育召集令當日轉達,明知應按時報到參加教育召集訓練,竟於主管機關否准免除本次召集之申請後,仍無正當理由故意逾應召期限2日而不報到,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人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本案犯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0687號
被 告 陳躍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躍和為新竹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其父親陳鴻飛於
民國114年6月26日10時許,為其代收新竹後備指揮部所發指
定應於114年7月5日前往桃園市○○區○○街00號之龍山國小報
到參加精誠甲字第230304號教育召集令,陳鴻飛於收受前揭
召集令後,於當日即轉予陳躍和,嗣陳躍和向新竹後備指揮
部申請免除本次召集,未經獲准,即應依召集令前往指定之
召訓部隊報到參加召集,竟仍意圖避免召集處理,無故逾應
召期限二日而未報到。
二、案經新竹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躍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鴻飛與警詢時所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教
育召集令、新竹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
新竹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新竹後備指揮部教點召歷史資料
、陸軍步兵第二0六旅步兵第三營步二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
員名冊、訪查照片2張、新竹後備指揮部114年7月7日後北動
員字第1140011371號函、新竹後備指揮部114年7月10日後新
竹動字第1140006389號函、新竹後備指揮部114年7月10日後
新竹動字第1140006264號函等件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躍和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蘇聖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乃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