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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7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7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15日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欣怡

書記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7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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