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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業務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第276條第2項、第284條第2項(以上業務過失致死及業務過失致傷罪,係想像競合犯,從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及第185條之4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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