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7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97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壬○○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龍其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033
號),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邱清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十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壬○○基於毀損他人小客車之各別犯意,自民國97年 6月20日起至同年7月7日止,於附表二「犯罪時地一覽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騎乘車牌號碼F6X—620號重型機車,行經附表二「犯罪時地一覽表」所示之地點時,以手持石塊或磚塊等硬物丟擲之方式,砸擊如附表二「犯罪時地一覽表」所示L○○等47人(其中B○○部分未據告訴,又起訴書誤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所長林榮祥亦為被害人)所有或管領使用而停放於路邊之自用小客車或自用小貨車之擋風玻璃、車窗或鈑金(車號、毀損部位均詳如附表二「犯罪時地一覽表」,檢察官起訴書關於犯罪時間、地點及損失財物等,有十數處誤載),使減低或喪失原有效用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嗣L○○(起訴書誤載竹東派出所所長林榮祥為被害人)等人發現車輛受損而紛紛報案,警方遂編排警網查緝,於97年 7月7日凌晨2時23分許埋伏跟蹤後,當場發現壬○○騎乘上開機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路40號前時,持石塊硬物砸毀巳○○所有、停放於路邊之JY—8268號自用小客車之後擋風玻璃,警方自後追捕未果,延至同日20時10分許,始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壬○○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段167巷23號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壬○○作案時穿戴之黑色安全帽1頂、綠色短袖上衣1件、黑色短褲1件、白色涼鞋1雙、雨衣1件等物。
二、案經蔡于舜、C○○、子○○、H○○、宇○○、K○○、Q○○、R○○、A○○、午○○、庚○○、玄○○、宙○○、丁○○、地○○、黃○○、申○○、天○○、E○○、己○○、丙○○、丑○○、J○○、辛○○、N○○、未○○、亥○○、O○○、T○○、P○○、辰○○、寅○○、I○○、乙○○、戊○○、D○○、酉○○、G○○(起訴書誤載為劉昆生)、甲○○、卯○○、S○○、癸○○、M○○、戌○○、巳○○、F○○、U○○等人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被告壬○○所犯毀損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亦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4第1款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害人蔡于舜、C○○、子○○、H○○、宇○○、K○○、Q○○、R○○、A○○、午○○、庚○○、玄○○、宙○○、丁○○、地○○、黃○○、申○○、天○○、E○○、己○○、丙○○、丑○○、J○○、辛○○、N○○、未○○、亥○○、O○○、T○○、B○○、P○○、辰○○、寅○○、I○○、乙○○、戊○○、D○○、酉○○、G○○、甲○○、卯○○、S○○、癸○○、M○○、戌○○、巳○○、F○○、U○○等48人與證人即承辦員警彭進春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被告之母邱湯玉花於警局之證述及竹東派出所所長林榮祥、警員彭進春2人於職務上所製成之偵查報告(紀錄文書),雖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均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方法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另如後所列經本院採為證據之物證、文書(書證),檢察官、被告亦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揭規定,本案相關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訊據被告邱清鳯雖於偵查中、本院第一次行準備程序及調查被告緝獲時均矢口否認上開毀損之事實,惟在緝獲後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已坦承上開毀損之事實不諱,核與告訴人蔡于舜、C○○、子○○、H○○、宇○○、K○○、Q○○、R○○、A○○、午○○、庚○○、玄○○、宙○○、丁○○、地○○、黃○○、申○○、天○○、E○○、己○○、丙○○、丑○○、J○○、辛○○、N○○、未○○、亥○○、O○○、T○○、P○○、辰○○、寅○○、I○○、乙○○、戊○○、D○○、酉○○、G○○、甲○○、卯○○、S○○、癸○○、M○○、戌○○、巳○○、F○○、U○○及被害人B○○等48人於警詢指訴被害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承辦員警彭進春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其目睹被告持石塊毀損車號JY—8268號自用小客車後擋風玻璃及跟監、蒐證等情屬實,又證人即被告之母邱湯玉花亦於警詢時證稱被監視器所拍作案行為人所騎車牌號碼F6X—620號重機車為被告平日所使用等情明確,並有竹東派出所所長林榮祥、警員彭進春2人於職務上所製成之偵查報告(紀錄文書)各1份為憑,復有被告犯本案時所著黑色安全帽1頂、綠色短袖上衣1件、黑色短褲1件、白色涼鞋1雙、雨衣1件等扣案可佐,此外,並有警方製作之被告毀損案作案情形相片解說及案件分布圖各1份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損照片、扣案物照片共127張存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其所犯上開51次毀損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顯係另行起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單純,無特定目的、犯罪時手段係隨地撿拾石頭、磚塊犯案,並未預謀犯案、其平日生活狀況無業,鮮少出門,作息時間不固定、並無其他前科、與被害人住居所僅有地緣關係而平日素未相識、被害人所受損害並非重大、被告僅單純毀損車輛,並無行竊或傷害他人之念頭、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再加以被告母親表示被告精神狀況不佳,被告到庭時亦呈現精神不集中之狀況(惟辯護人亦表示被告未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喪失或顯著減低其辨識力、控制力之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因98年6 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 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即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98年9月1日施行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有期徒刑6 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是爰就被告所宣告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持以供毀損之用而未扣案之石頭、磚塊等,均係被告犯罪於犯罪現場所隨意撿拾,均非被告所有,業據其自承在卷,爰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354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釋字第366、662號解釋。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 主 文 │所犯法條 │ ├──┼─────────┼──────────────┼─────┤ │1 │附表二編號1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附表二編號2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附表二編號3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附表二編號4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附表二編號5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附表二編號6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附表二編號7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8 │附表二編號8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附表二編號9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附表二編號10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附表二編號11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 │附表二編號12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 │附表二編號13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附表二編號14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附表二編號15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 │附表二編號16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 │附表二編號17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 │附表二編號18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 │附表二編號19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 │附表二編號20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 │附表二編號21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2 │附表二編號22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 │附表二編號23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 │附表二編號24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 │附表二編號25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6 │附表二編號26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7 │附表二編號27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8 │附表二編號28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9 │附表二編號29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0 │附表二編號30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1 │附表二編號31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2 │附表二編號32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3 │附表二編號33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4 │附表二編號35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5 │附表二編號36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6 │附表二編號37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7 │附表二編號38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8 │附表二編號39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9 │附表二編號40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0 │附表二編號41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1 │附表二編號42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2 │附表二編號43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3 │附表二編號44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4 │附表二編號45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5 │附表二編號46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6 │附表二編號47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7 │附表二編號48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8 │附表二編號49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9 │附表二編號50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0 │附表二編號51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1 │附表二編號52 │邱清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刑法第354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條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