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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遲中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0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言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2、3、4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甲○○本次係在其甫執行完畢(竊盜案件)後半年內即再犯本案,顯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5 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調查各項證據後,認被告受羈押之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遲中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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