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0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言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2、3、4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甲○○本次係在其甫執行完畢(竊盜案件)後半年內即再犯本案,顯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5 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調查各項證據後,認被告受羈押之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