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28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285號
- 債權人
- 華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傳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世民即世民企業社民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世民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285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世民即世民企業社民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世民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