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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7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7、79號

原告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民奇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複代理人
楊東晏律師
被告
飛虹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芳城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複代理人
洪舒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0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7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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