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7、79號
- 原告
-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民奇
- 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東晏律師
- 被告
- 飛虹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芳城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舒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0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