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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3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370號

債權人
樂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知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樂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台灣知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對債務人台灣知微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37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