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醫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仁蓉
- 訴訟代理人
- 游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10
1 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
民國101 年3 月9 日太平洋日報第9 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
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8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6 月8 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1 年6 月9 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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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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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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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元綜合醫院│臺灣銀行│ 100年12月25日│ 6,400元 │AA0000000 │ │
│ │ │竹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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