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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請人
冠晟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生
代理人
徐啟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9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黃淑琳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101年5月10日│91,578元 │IN0000000 │ ││ │ │竹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9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