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美商飛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克瑞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瑛間因本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2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8,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4,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