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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醫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仁蓉
訴訟代理人
游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10
1 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
民國101 年3 月9 日太平洋日報第9 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
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8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6 月8 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1 年6 月9 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8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東元綜合醫院│臺灣銀行│ 100年12月25日│ 6,400元  │AA0000000 │    │
│    │            │竹北分行│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6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