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5號

聲請人
碩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雍聯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就核定聲請事項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