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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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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范綱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鈞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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