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5號
- 聲請人
- 碩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雍聯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雍聯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