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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5號

聲請人
碩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雍聯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就核定聲請事項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