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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
東大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媚
代理人
黃幸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001 │啓德機械起重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1年7月30日│396,174元 │ZA0000000 │    │
│    │程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行        │            │          │          │    │
│    │胡鵬飛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