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號
- 聲請人
- 東大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媚
- 代理人
- 黃幸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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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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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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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啓德機械起重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1年7月30日│396,174元 │ZA0000000 │ │
│ │程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行 │ │ │ │ │
│ │胡鵬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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