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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
    極致科技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債 權 人 極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呂東英、陳民良、金玉瑩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之証明文件(例如:法院裁定……)。 ③呂東英、陳民良、金玉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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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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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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