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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王佳惠

  • 當事人
    極致科技有限公司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2號原   告 極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被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東英 法定代理人 陳民良 法定代理人 金玉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11,984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 103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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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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