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華瑋文具紙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日屆滿(原應於103年
8月31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9月1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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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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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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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風城行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5月10日│ 11,300元 │LA-0000000 │ │
│ │郭彥男 │信用合作社香山分│ │ │ │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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