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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請人
凌威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偉
代理人
宋芬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7 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6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凌威航太科技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年2月14日│67,200元 │AX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林文│竹科新安分行 │ │ │ │ ││ │偉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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