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
- 聲請人
- 林廷鴻
- 相對人
- 泰有騰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宏建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四日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於11月5 日先支付新臺幣45,000元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台灣企銀帳戶。餘額為新臺幣47,045元,於完成交接後給付」之調解內容,扣除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外,准予依上開調解方案之內容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2 年11月4 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之結果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47,045元,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關於調解紀錄中調解方案所示:「資方(即相對人)於11月5 日先支付新臺幣45,000元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台灣企銀帳戶。餘額為新臺幣47,045元,於完成交接後給付。」之調解內容,相對人除業已給付45,000元外,剩餘部分迄今尚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102年11月4日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經本院與聲請人確認無訛,有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自堪信其屬實。是相對人應於聲請人完成交接後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