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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

抗告人
泰有騰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宏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廷鴻間聲請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 日本院103 年度勞執字第6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