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
- 抗告人
- 泰有騰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宏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廷鴻間聲請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 日本院103 年度勞執字第6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廷鴻間聲請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 日本院103 年度勞執字第6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