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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債權人
極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呂東英、陳民良、金玉瑩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之証明文件(例如:法院裁定……)。

③呂東英、陳民良、金玉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