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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聲請人
華瑋文具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一致)。

②華瑋文具紙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