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救字第4號

聲請人
謝政寬
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相對人
海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靜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鑫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有㈠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㈡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㈢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給付資遣費之訴,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竹勞簡調字第5 號案件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戶籍謄本、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全戶各類所得及財產歸戶資料等件影本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竹勞簡調字第5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案卷核閱無誤,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救字第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