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夏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惠君
- 代理人
- 江雯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3 年4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8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01 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夏諾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103 年4 月10│772,037 元 │HN0000000 │ ││ │限公司呂惠君 │新竹分行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