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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請人
華瑋文具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日屆滿(原應於103年
    8月31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9月1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風城行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5月10日│  11,300元    │LA-0000000  │        │
│    │郭彥男        │信用合作社香山分│            │              │            │        │
│    │              │社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