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1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162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訴訟代理人
- 詹偉駱
- 訴訟代理人
- 朱庭韻
- 被告
- 何新銓
- 被告
- 何信禎
- 被告
- 何貞榮
- 被告
- 古何秋妹
- 被告
- 王澤世
- 被告
- 王珮羚
- 被告
- 何玉美
- 被告
- 何秀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天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溫秀梅」記載,應更正為「溫何秀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