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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1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告
泰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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