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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162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162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訴訟代理人
朱庭韻
被告
何新銓
被告
何信禎
被告
何貞榮
被告
古何秋妹
被告
王澤世
被告
王珮羚
被告
何玉美
被告
何秀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溫秀梅」記載,應更正為「溫何秀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16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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