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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請人
南科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李昱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4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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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 號碼 │備考│
├──┼───────┼───────┼──────┼─────┼─────┼──┤
│001 │臺灣銀行新竹科│臺灣銀行新竹科│民國        │新台幣    │FF1679521 │    │
│    │學園區分行    │學園區分行    │88年12月10日│10,000元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0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