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 債權人
- 新揚光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薰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請款文件為毅萬公司,又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人文字記載與印章不相符,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為何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