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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告
遠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慈遠

上列原告遠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段0000地號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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