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柏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
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民國105年9月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5年9月2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該報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5年12月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1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42,945元│AO0329401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分行 │ │ │ │├──┼───────┼────────┼──────┼────┼─────┤│ 2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21,600元│AO0329402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分行 │ │ │ │├──┼───────┼────────┼──────┼────┼─────┤│ 3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5日 │5,376元 │AO0329403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分行 │ │ │ │├──┼───────┼────────┼──────┼────┼─────┤│ 4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16,748元│AO0329404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分行 │ │ │ │├──┼───────┼────────┼──────┼────┼─────┤│ 5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5日 │4,043元 │AO0329405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分行 │ │ │ │├──┼───────┼────────┼──────┼────┼─────┤│006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21,210元│AO0329406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分行 │ │ │ │├──┼───────┼────────┼──────┼────┼─────┤│007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17,325元│AO0329407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