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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請人
柏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

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民國105年9月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5年9月2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該報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5年12月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1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42,945元│AO0329401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分行 │ │ │ │├──┼───────┼────────┼──────┼────┼─────┤│ 2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21,600元│AO0329402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分行 │ │ │ │├──┼───────┼────────┼──────┼────┼─────┤│ 3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5日 │5,376元 │AO0329403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分行 │ │ │ │├──┼───────┼────────┼──────┼────┼─────┤│ 4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16,748元│AO0329404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分行 │ │ │ │├──┼───────┼────────┼──────┼────┼─────┤│ 5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5日 │4,043元 │AO0329405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分行 │ │ │ │├──┼───────┼────────┼──────┼────┼─────┤│006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21,210元│AO0329406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分行 │ │ │ │├──┼───────┼────────┼──────┼────┼─────┤│007 │柏新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8月15日│17,325元│AO0329407 ││ │司林柏志 │股份有限公司香山│ │ │ ││ │ │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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