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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債權人
新揚光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薰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請款文件為毅萬公司,又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人文字記載與印章不相符,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為何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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