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柏新工業有限公司
林柏志
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為何?究為柏新工業有限公司、林柏志等二人或柏新工業有限公司?如為柏新工業有限公司,應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等二人,應補正林柏志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林柏志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
②票據號碼為A00329402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不完整)。
③票據號碼為A00329403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為遺失票據申報書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