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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41號

清算完結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41號

聲請人
葛長林即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人
朱德川即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前列葛長林即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朱德川即琉明光

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完結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28日就任為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37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准予展期至105年2月28日完結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及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1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准予展期至105年8月28日完結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在案,惟因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尚未處理完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4年度司司字第137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及105年度司司字第41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6年2月28日完結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4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展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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