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5號
- 原告
- 遠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慈遠
上列原告遠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段0000地號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