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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請人
朋達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朋達科技工程股│玉山商業銀行竹北│105年4月5日 │1,039,500元         │AI2790296             │        │
│    │份有限公司陳鴻│分行            │            │                    │                      │        │
│    │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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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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