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8號
- 原告
- 羅靜雲
- 被告
-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工資清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918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