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8號

交付工資清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8號

原告
羅靜雲
被告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工資清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918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工資清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