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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

債權人
銀河製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峯
債務人
視達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