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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夏汝文

  • 原告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俊安即林俊宏林芳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3號原   告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汝文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林俊安即林俊宏 被   告 林芳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惠雅律師 複代理人  林妤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徐瑞甫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6年度智字第3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6年度智字第3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徐瑞甫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7年11月5日智院成治107技協16字第1070004474號函1件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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