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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3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3號

原告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汝文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告
林俊安即林俊宏
被告
林芳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惠雅律師
複代理人
林妤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徐瑞甫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6年度智字第3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6年度智字第3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徐瑞甫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7年11月5日智院成治107技協16字第1070004474號函1件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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