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0號
- 聲請人
- 范景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林萬富之借款債權人,為了解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95號租佃爭議事件之租佃物地上權利益及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歸屬,是否為債務人林萬富之遺產可供執行清償債務,實有閱卷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閱覽租佃爭議事件民事判決書及卷宗等語,並提出93年度執字第4567號清償借款民事執行處核發之債權憑證影本及債務人前案查詢紀錄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雖經提出前開各證,然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執字第4567號清償借款民事執行卷宗及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95號租佃爭議事件卷宗,發現聲請人所提出本院93年度執字第4567號債權憑證之債務人林萬富與聲請人本件聲請閱覽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95號租佃爭議事件卷宗之被告林萬富,其相關年籍包括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並不相符,顯見上開二案之「林萬富」非屬同一人,一為42年次之人、另一為36年次之人,此有上開卷宗節本附卷可稽(見本件聲字卷第10至16頁、第19至24頁)。聲請人既非上開案件之租佃爭議事件當事人,復未提出取得上開租佃爭議事件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租佃爭議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