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2號
- 原告
-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陳泳
- 訴訟代理人
- 郭心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仲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仲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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