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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告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陳泳
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仲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