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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2號

聲請人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代理人
卓俐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9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亞崴機電股份有│第一銀行新竹分行│105年10月20 │52,500元  │AB0178000 │    │
│    │限公司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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