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4號
- 原告
- 吳若瑜
- 訴訟代理人
- 宋欣哲
上列原告吳若瑜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吳若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所欲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
二、以前開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4號
上列原告吳若瑜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吳若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所欲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
二、以前開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