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8號
- 原告
- 華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炳揚
- 訴訟代理人
- 蕭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千代、林逸宣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肆仟零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參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千代、林逸宣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肆仟零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參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