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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告
黃玉雯

上列原告黃玉雯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所欲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

二、以前開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