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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9號

移轉商標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9號

原告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訴訟代理人
江鉅星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興蓉律師
被告
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倩玲
兼前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馮奕恆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商標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全維智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全維智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關於「全維智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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